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雄檢決議檢察長必須辦案 意見呈兩極化
高雄地檢署昨召檢察官會議,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決議檢察長周章欽必須要分案偵辦重大刑案,引起圈內廣泛討論、正反意見均有,有基層檢察官認為,此舉可彰顯檢察官的核心價值在於辦案,「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」、「對基層檢有宣示、鼓舞作用。」有檢察官認為,「辦案」是基層檢察官的日常、本務以及使命,無論是主任、檢察長都是檢察官,核心價值「辦案」不會因職務而有所差異;且法院院長也要辦案,看不出這個決議有何壞處。檢察人事革新和觀念正在變革,會鬆動目前既有的權力結構,反對者可能是「害怕權威被挑戰」。檢察長離第一線辦案已久,若能實際偵辦案件,才會更加清楚目前檢察官會遇到的情況,「親自體會細節,且他是有能力改變困境之人。」另有檢察官持不同看法,認為一位檢察長能做好適當事務分配、行政工作,以及指揮、監督每位檢察官辦案即可。況且,法官跟檢察官工作性質不同,法官基於「審判獨立」,院長不會介入個案,但檢方是「檢察一體」,承辦檢察官書類需要送閱,經主任檢察官、襄閱、檢察長蓋章才會送出,重大案件檢察長也會與承辦開專案會議、親自協同辦案。因此,不能說一位檢察長沒實質開庭,就認定他沒在辦案。此外,在決議檢察長親自辦案與否時,要有「比例原則」思維,檢察長花時間、心力偵辦個案、開庭、與警察討論案情、寫書類,與指揮監督個案、處理行政業務、完備地檢署相比,兩者實質上的意義孰輕孰重?值得大家思考。高雄地檢署昨召開署內檢察官會議,有檢察官提案檢察長應分案偵辦案件,之後以不記名方式投票,以贊成36票、反對30票,決議自9月7日起,檢察長周章欽除了綜理署內行政事務,「應分案偵辦無人犯在押之重大危害治安案件」,辦完一件後,再續分同類型案件一件,但免輪分一般偵查案件,並免輪值所有內外勤值班。周章欽今受訪時表示,檢察長對社會矚目重大案件本來就須全程參與,即便沒有提案,平常就在辦案。周章欽說,辦案對他不是問題,但檢察長工作性質兼具檢察官、檢察長角色,工作繁重,許多檢察長向他反映,憂心檢察官體系崩盤,他考慮動用法官法第91條動用否決權?